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辦公廳征求《關于加強保障性住房質量常見問題防治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三)室內隔聲防噪。樓板、墻體上各種孔洞均應采取可靠的密封隔聲措施,門窗和隔墻隔聲性能優(yōu)良,產生噪聲和振動的設備應具有減隔振措施。電梯井道、機房不應貼鄰臥室,或設置有滿足隔音要求的措施。外部噪聲源傳播至臥室的噪聲限值晝間不大于40dB,夜間不大于30dB,內部建筑設備傳播至臥室的噪聲限值不大于33dB。樓板厚度不小于100mm且隔音構造符合標準要求,現(xiàn)場測量的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不應大于65dB。隔聲檢測可以幫助確定建筑物或設備的隔音性能是否符合可維護性標準。中山隔聲檢測儀器
《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綠色建筑條例》 第二十條 綠色建筑的運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行管理制度完備; (二)屋頂、外墻、外門窗等建筑圍護結構完好,遮陽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三)通風、空調、照明、水、電氣、計量等設備系統(tǒng)運行正常; (四)節(jié)能、節(jié)水指標符合國家、廣東省和本市的規(guī)定; (五)室內的溫濕度、噪聲、空氣質量等環(huán)境指標達標; (六)廢氣、污水、固體廢棄物、輻射及其他有害物質排放和處置符合國家、廣東省和本市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相關專營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要求,定期對綠色建筑相關設施設備進行調適、評估、維護和保養(yǎng),確保節(jié)能、節(jié)水、計量等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綠色建筑運行可以委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專業(yè)服務單位實施。 第二十二條 區(qū)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綠色建筑運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管理,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建筑開展綠色建筑后評估工作。對不再符合相應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廣東省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向社會公布。 建筑工程隔聲檢測現(xiàn)場儀器隔聲檢測可以幫助確定建筑物或設備的隔音性能是否符合質量標準。第三節(jié)隔聲減噪設計第3.3.1條 住宅樓群中的兒童游戲場的位置選擇,應避免對住宅產生噪聲干擾。
第3.3.2條 當住宅沿城市干道布置時,臥室或起居室不應設在臨街的一側。如設計確有困難時,每戶至少應有一主要臥室背向吵鬧的干道。當上述條件也難以滿足時,可利用臨街的公共走廊或陽臺,采取隔聲減噪處理措施。為了減少由門窗傳入的噪聲,外墻的門窗縫必須嚴密,必要時應采用密封條。 第3.3.3條 在住宅平面設計時,應使毗連分戶墻的房間和分戶樓板上下的房間屬于同一類型。 第3.3.4條 廚房、廁所、電梯機房不得設在臥室與起居室的上層,亦不得將電梯與臥室、起居室相鄰布置。當廚房或廁所與臥室、起居室、書房相鄰時,其管道或設備等有可能傳聲的物件,不得設于臥室、書房與起居室一側的墻上,且對于管道等固定于墻上可能引起傳聲的物件,應采取隔振措施。 第3.3.5條 垃圾管道不應與臥室、起居室相鄰。如因條件限制而相鄰布置時,必須對垃圾倒入口采取防止結構聲傳播的處理措施。《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綠色建筑條例》 第三十六條 實行綠色建筑標識評價制度,不同等級的綠色建筑標識按照國家、廣東省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進行評價。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者建筑物所有權人,應當強化綠色建筑運行管理,加強運行指標與申報綠色建筑星級指標比對,每年將年度運行主要指標上報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信息系統(tǒng)。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根據(jù)綠色建筑發(fā)展需求,確定應當取得綠色建筑標識的范圍和要求,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另行規(guī)定。 鼓勵綠色建筑所有權人在位置明示綠色建筑標識。 第三十七條 實行建筑物能效測評標識制度。能效測評機構根據(jù)建設單位或者建筑物所有權人的申請,對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及等級評定。 第三十八條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使用期間的綠色性能定期評估制度,以確保建筑綠色性能持續(xù)達到標準要求。 鼓勵其他建筑定期開展綠色建筑性能評估。 房間隔聲檢測機構-廣州翁迪儀器!噪聲通常很容易就能夠被人耳感知,但單靠人耳和眼睛很難察覺聲源主要發(fā)聲位置及頻帶特征。工業(yè)上的噪聲通常與機械故障或者機械缺陷息息相關,定位出聲源主要位置、識別主要頻帶特征,能夠協(xié)助指導工程師快速查找故障原因。
聲學照相機利用波束形成技術讓眼睛能夠“看見”聲音,將現(xiàn)場光學圖像和聲壓云圖進行疊加,通過觀察聲壓云圖顏色的深淺可快速準確看出聲源的位置所在,正因為直觀和應用簡單等特點,聲學照相機被用于汽車、家電以及交通等領域的噪聲源識別。 隔聲檢測方案提供,歡迎咨詢!汕頭空氣聲隔聲檢測儀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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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jié)隔聲減噪設計 第3.3.6條 安靜要求高的住宅其封閉的公共走廊內,宜采取吸聲處理措施。
面臨樓梯間或公共走廊的戶門,其隔聲量不應小于20dB。 第3.3.7條 對于有吊頂?shù)姆块g,分戶墻必須將吊頂內的空間完全分隔開。 第3.3.8條 鍋爐房、水泵房如設在住宅樓內或與住宅樓毗連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聲減噪措施。 第3.3.9條 相鄰兩戶間的排煙、排氣通道及上下水管,應采取防止傳聲的措施。 第3.3.10條 對于大板、大模等整體性較好的結構體系的建筑,在經(jīng)常產生撞擊、振動的部位,如廚房操作臺、外門、陽臺門、設備管道等處,應采取防止結構聲傳播的措施。 中山隔聲檢測儀器